(2017)黔02民终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六枝供电局、六枝特区永顺养殖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六枝供电局,六枝特区永顺养殖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六枝供电局(原六枝供电局),住址:六枝特区那平路。组织机构代码21472266-6。负责人:粟周范,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玻,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系六枝供电局职工。被上诉人:六枝特区永顺养殖场。经营者:彭燕,女,1968年IO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勇,男,系被上诉人六枝特区永顺养殖场经营者彭燕的丈夫。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六枝供电局(原六枝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六枝特区永顺养殖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六枝供电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林 波审判员 付振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安梦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