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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桂安与林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安,林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472号原告:王桂安,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林永杰,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桂安与被告林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放弃了利息部分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2017年4月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20000元并出具借条2份,借款期限、利率等均未约定。由于被告至今未将上述借款归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永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桂安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林永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姬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