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蒲勇、袁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蒲勇,袁发香,付强,蒲彩芹,陈敬慧,袁发贵,华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2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负责人:杨杰,系该支行行长。被告:蒲勇,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袁发香,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付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被告:蒲彩芹,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陈敬慧,女,1969年3月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被告:袁发贵,男,1968年5月7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小金县。被告:华雯,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蒲勇、袁发香、付强、蒲彩芹、陈敬慧、袁发贵、华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蒲勇、袁发香、付强、蒲彩芹、陈敬慧、袁发贵、华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撤回对被告蒲勇、袁发香、付强、蒲彩芹、陈敬慧、袁发贵、华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80元,减半收取125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