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金立君申请张丽利、孙志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立君,张丽利,孙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金立君,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张丽利,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孙志敏,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立君与被执行人张丽利、孙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焦德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