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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金立君申请张丽利、孙志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立君,张丽利,孙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金立君,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张丽利,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孙志敏,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立君与被执行人张丽利、孙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焦德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