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烽、肖雄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烽,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903执1635号被执行人王烽,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肖雄,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鸣龙镇响水滩村5组4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7201143514。本院作出的(2011)舟普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雄应缴纳罚金1000元,并由本院继续追缴两被执行人犯罪所得。因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金额。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烽、肖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