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刘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民初281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68号恒大绿洲小区运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崔东臣,董事长。被告刘静,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审判长王继萍人民陪审员张铁牛人民陪审员张秋梅二○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闫世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