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兆永与刘祥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永,刘祥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091号原告:刘兆永。被告:刘祥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永与被告刘祥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祥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兆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祥友的诉讼,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兆永撤回对被告刘祥友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兆永负担。审 判 长 郑淑梅审 判 员 迟庆霞人民陪审员 申作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