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广西某某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广西某某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73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协助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办理位于河池市XXX区XX大道XXX小区XXX号车位房产登记在蔡某某名下。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底前协助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办好位于河池市XX区XX大道XXX小区XX号车位房产登记在蔡某某名下手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57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傅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