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芜湖航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恒强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航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芜湖市恒强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01号原告:芜湖航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少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娟,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芜湖市恒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知汉。原告芜湖航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恒强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芜湖航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航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航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芜湖航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鲁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