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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鹤、王国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鹤,王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黄鹤,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咸宁市,被执行人:王国庆,男,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的(2016)鄂1202民初2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国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国庆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138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金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