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方利进执行实施类民事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424号被罚款人:俞坦胜,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执行方利进与俞坦胜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俞坦胜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8月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