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翟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837号原告:翟某,汉族,甘肃省白银市居民。被告:王某,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翟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翟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以双方自愿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瑞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