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小桃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2执533号被执行人:李小桃,性别:,民族:汉族,出生年月:,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途安洗车租赁服务部和被执行人李小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小桃拒不申报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小桃罚款3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