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1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姚明忠与孙津泉、徐州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忠,孙津泉,徐州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011号原告:姚明忠,男,1946年11月19日生,汉族,退休,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红,女,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孙津泉,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徐州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徐州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政德路北200米黄山居委会综合楼二楼西侧。法定代表人:孙津泉,该公司经理。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广场商业内街及办公1办公2号楼。负责人:毛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道凯,男,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理赔部员工,住。原告姚明忠诉被告孙津泉、徐州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姚明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明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姚明忠负担。审判员  赵增尧二O二O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柳娇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