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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红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51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红旗,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红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21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红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5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红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杨红旗,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至2014年间,路某(已判决)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多次与被告人杨红旗联系“订货”,向被告人杨红旗购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期间,被告人杨红旗在北京市大兴区向路某出售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共计10余本,收取路某向其转账的钱款人民币24万元。路某将购得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用于诈骗活动。被告人杨红旗于2016年4月23日被查获归案,起获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9本,被告人杨红旗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手机1部,现扣押在案,工商银行卡对应账户已冻结。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苏某1、赵某1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二人被路某诈骗,路某已经被北京高院判刑,二人举报有一叫杨红旗的男子是路某的共同作案人,路某跟他有资金往来,大概是24万余元人民币。路某交代给她造假房产证、私刻公章、各种收据收条、承诺书的人叫杨红旗。经统计,从2010年至2014年共有91份造假文件,其中包括22本假房本、39份造假的朝阳房管局领取通知书、14张城建集团发票、4份城建集团徐某信函、12份造假房屋买卖合同,杨红旗深度参与了路某诈骗一事。赵某1代表路某案被害人提交了举报杨红旗的材料,提交了杨红旗涉嫌造假物品的明细及复印件。2.路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因犯诈骗罪被三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我诈骗时使用的伪造的《房屋产权证》都是和一个叫杨红旗的人买的,买了一共有20多个,具体数目我忘记了,有1万元1个的,也有2万元1个的,1万元1个的“假房本”有10个,2万元1个的假房本有10多个,大约给过杨红旗30万元到40万元人民币,其中现金有10多万元人民币,转账有20多万元。杨红旗是在北京市大兴区××街杨红旗经营的图文设计部给我的这些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全都是北京利泽西街××号院和望京新城××区这两个地址的“假房本”。这些“假房本”我给过很多事主,我给事主的假发票、领取房屋产权通知书、受理通知单、领取商铺产权登记受理通知单、入住通知书、购房合同等全都是杨红旗分批给我的,每次要500元到5000元人民币不等,我一共给过杨红旗10多万元现金。我给事主的收据和承诺书、保证书也都是杨红旗写的,也都和我要钱了,都包括在那10几万元里面。杨红旗没参与我诈骗的事情,我每次怕杨红旗怀疑,我都和杨红旗说用这些“假房本”、“假合同”还有假的受理通知单是为了客户办理出国用,杨红旗也没再问我。我给杨红旗现金都是在大兴区七××街杨红旗的店里和大兴他朋友的图文店里。联系杨红旗有时候是打电话联系,有时候在西城区右安门家里面,有时候是在朝阳区望京地区打电话与杨红旗联系,杨红旗做好后我去大兴取,汇款是通过网银,给现金都是在大兴区一个大院边上的图文刻章店里,给过七八次现金,没有收据。有一次给了杨红旗八万元,他给了我五个“假房本”。路某辨认出本案被告人杨红旗是卖给其“假房本”的男子。3.路某案被害人提供的涉案房产证/复印件证明:××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商铺,房屋所有权人北京××集团,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号楼××;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1,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苏某1,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苏某2,房屋坐落朝阳区望京新城××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龚某,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号楼××单元××;××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雷某,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号楼××单元××;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袁某1,房屋坐落朝阳区望京新城××区××;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郭某,房屋坐落朝阳区望京新城××区××;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唐某,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2,房屋坐落朝阳区望京新城××区××;××京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袁某2,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闫某,房屋坐落朝阳区望京新城××区××;××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袁某3,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及物证照片证明:××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姜某,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的房产证;××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姜某,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的房产证;××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赵某2,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的房产证;××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赵某2,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的房产证;××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赵某2,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的房产证;××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周某,房屋坐落朝阳区望京新城××区××的房产证(事主最终未提交);××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马某,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的房产证;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袁某1,房屋坐落朝阳区望京新城××区××的房产证;××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马某,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的房产证;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郭某,房屋坐落朝阳区望京新城××区××;××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龚某,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号楼××单元××;××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雷某,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号楼××单元××;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3,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苏某2,房屋坐落朝阳区望京新城××区××;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闫某,房屋坐落朝阳区望京新城××区××;房权证京朝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苏某1,房屋坐落朝阳区利泽西街××号院××的房产证均系假证。上述16本假证中15本的照片和复印件。5.文检鉴定书证明:路某诈骗案收据第二联三张及保证书一张、委托书一张上的字迹均是杨红旗书写的。6.杨红旗工行账户明细证明:杨红旗卡号××工行账户交易情况,2013年7月18日收到××账户汇款人民币5万元;2013年12月31日收到××账户汇款人民币5万元;2014年1月26日收到××账户汇款人民币1万元;2014年7月28日收到××账户汇款人民币10万元;2014年8月26日收到××账户汇款人民币3万元。7.路某工行账户明细证明:路某××工行账户2014年1月26日向杨红旗××账户汇款人民币1万元;2014年7月28日杨红旗××账户汇款人民币10万元;2014年8月26日杨红旗××账户汇款人民币3万元;路某××工行账户2013年7月18日向杨红旗××账户汇款人民币5万元;2013年12月31日向杨红旗××账户汇款人民币5万元。8.路某判决书证明:路某虚构能够低价购买房产骗取陈某等17名被害人人民币4900余万元。期间,路某使用了购买的伪造房产证,路某后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9.路某案被害人提供的通知书、入住通知单、受理通知单、认购款发票、批准商品房买卖交易合同等材料证明:这些文件盖有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10.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路某案涉及该单位公章和财物专用章是私刻伪造的。11.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杨红旗在大兴区龙河路××号传达室门口被抓获。1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抓获被告人杨红旗时从其随身物品中发现黑色三星牌手机1部以及银行卡(尾号××)1张,并予以扣押。13.工作记录证明:周某处的假证1本被房管局没收,未移送在案;路某××账户已销户,无法调取开户信息。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红旗的身份情况。15.被告人杨红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路某问其能不能搞一些假的房本的产权证明书及相关材料,要求有北京市房管局等相关单位的印章,说是帮人办理出国签证用。其通过联系街边广告,帮路某弄了六七套全套的房产证,路某一共给了其十五六万元,打到其9753工行卡里。其取证的地点在大兴区林校南路火车道桥下,路某找其取证的地点在大兴区龙河路其经营的北京××图文设计部附近。徐某亲笔保证书一份是其写的,2013年年底路某让其照草稿抄的,没说做什么用。另一张徐某亲笔,盖有北京城建集团公章的委托书是其与上述保证书一起写的,盖有北京城建集团公章的盖章纸是路某拿来的,让其写的字。还有五份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份的收据上的字也是其写的,也是路某让其照草稿抄的。抄写上述文件地点是在大兴区林校路××号图文设计部,其不记得路某给没给其钱了。民警向其出示经认定为假的房产证,其称能回忆起来的就是利泽西街的地址都是其给路某办的,望京新城××区的其记不清了,自己收了路某14万元好处。对于路某给其的人民币10万元其称记不得了。后称一共大约卖给路某10多个,路某给其20多万元人民币,给没给现金不记得了,其给路某写过大概六七张收据,不记得给没给路某写过入住通知书等东西,没给过路某购房发票。民警向其出示地址为朝阳区望京新城和利泽西街的假房本一共15本,其认可10本是其卖给路某的,还有两本有可能是,其看了五份假房本复印件,均表示不记得卖给路某。其没有卖给过路某领取房屋产权所有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文件,路某没有给过其现金。被告人杨红旗辨认出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号是之前其卖给路某伪造房本时所开的图文设计部的地址,也辨认出了购买假房本的女子路某。16.冻结材料证明:杨红旗收款所用工行××账户已冻结。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举证、质证,二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红旗无视国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红旗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在案之款物,一并处理。故判决:一、被告人杨红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追缴被告人杨红旗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含冻结在案之工商银行账户中的钱款),用于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初字第0083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扣押在案之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九本、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工商银行卡一张,发还被告人杨红旗。杨红旗的上诉理由是:其不知道路某用假的房产证实施诈骗,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红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红旗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关于杨红旗所提其不知道路某用假的房产证实施诈骗,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杨红旗犯罪的事实,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杨红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桢审判员 范爱礼审判员 陈旭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