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衡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熟艾科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衡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熟艾科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765号原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潜山县黄铺镇民营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4000026961。法定代表人:习洪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衡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意路400号2幢A座53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18759584。法定代表人:沈雪锋,该公司经理。被告:常熟艾科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任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50236847D。法定代表人:沈雪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熟艾科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向被告上海衡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常熟艾科特电子有限公司邮政送达起诉书副本被拒收退回。本院认为:向上海衡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常熟艾科特电子有限公司邮政送达起诉书副本被拒收退回,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盛青审 判 员 郭万流人民陪审员 张正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熊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