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彦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彦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3245号原告: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1号2楼206室。法定代表人:卢保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保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金彦东,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旺家园物业公司)与被告金彦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旺家园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保辉及被告金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博旺家园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彦东给付2015年的物业费731元、滞纳金2668.15元及2016年物业费731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金彦东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金彦东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金彦东拖欠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至今未交纳,故我方诉至法院。金彦东辩称,我只同意交纳两年的垃圾清运费和化粪池清淘费,如果博旺家园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和滞纳金,就应当赔偿我车辆丢失的相关费用。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秩序太差,我的老年代步车于2015年12月10日21时在楼下丢失,原因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以及门卫的责任心太差;第二,小区物业办公室长期夜间无人值班,不能及时进行维修,物业公司的服务宗旨和服务理念不过是欺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幌子;第三,小区绿化差,杂草丛生;第四,小区和楼道卫生不达标,清扫不及时,冬季清理积雪不及时,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太差,小区道路破损严重。我是在丢失老年代步车之后才停交物业费的,物业公司避而不见,无法进行正面沟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博旺家园物业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莲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莲馨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履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公共秩序维护费为每年每平米0.7元、保洁费为每年每平米0.7元、绿化维护费为每年每平米0.30元、化粪池清淘费为每年每平米0.4元、综合管理费为每年每平米1.5元、小型维修费为每年每平米1.5元、公共设施维修费为每年每平米1.5元、垃圾清运费为每年每户30元。金彦东系北京市怀柔区莲馨苑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业主,按照上述收费标准,金彦东每年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731元,其2015年、2016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尚未交纳。博旺家园物业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金彦东给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博旺家园物业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1.催费通知单;2.《莲馨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证据1,金彦东表示看到了通知,认为丢车时间系在物业服务期内,认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小区管理秩序混乱;对证据2,金彦东认为,根据合同收费项目,物业公司对丢车损失应予经济补偿。金彦东提供如下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1.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证明和受案回执;2.物业服务费收据;3.座套订货单、残疾人证;4.《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5.照片5张。博旺家园物业公司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博旺家园物业公司认为公司没有保安,只有门卫进行治安维护,如果请保安,不是这样的收费标准;对证据5,博旺家园物业公司认为路面正在修理,绿地内都在改种月季花。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莲馨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博旺家园物业公司与金彦东所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莲馨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金彦东作为该小区业主与博旺家园物业公司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博旺家园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为金彦东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享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金彦东在享受了博旺家园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代收垃圾清运费。博旺家园物业公司所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金彦东辩称的车辆被盗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案主张权利;金彦东主张的公共秩序差、物业办公室长期夜间无人值班、小区绿化以及卫生不达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诸多问题,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博旺家园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以至于产生减免物业费的结果,但金彦东作为小区业主在遇到问题时寻求物业公司帮助与解决符合常理,在未得到解决时通过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并非无理欠费,故对博旺家园物业公司要求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彦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至二〇一六年的物业服务费(含垃圾清运费)共计1462元。二、驳回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金彦东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楚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