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朋朋、王蕾等与姚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朋朋,王蕾,姚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884号原告:任朋朋,男,汉族。原告:王蕾,女,汉族。被告:姚秀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国丽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朋朋、王蕾与被告姚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任朋朋、王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朋朋、王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朋朋、王蕾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燕兆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