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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9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英霞、杨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霞,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9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英霞,女,1970年7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杨顺,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邢友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