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9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英霞、杨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霞,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9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英霞,女,1970年7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杨顺,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邢友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