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安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730号被执行人张安新,男,汉族,1954年6月18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张安新一案中,经查询相关银行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及对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东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