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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彭方彬与熊家书、武汉兴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方彬,熊家书,武汉兴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756号原告:彭方彬,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熊家书,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兴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台北路220号。法定代表人:彭栋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负责人:徐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彭方彬与被告熊家书、武汉兴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方彬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方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方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彭方彬负担。审判员 袁 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姿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