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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宏军、吴振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军,吴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许宏军,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执行人:吴振宇,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许宏军与吴振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振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