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章仙姿与陈长生、章华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仙姿,陈长生,章华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章仙姿,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陈长生,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章华育,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9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仙姿与被执行人陈长生、章华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长生、章华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长生、章华育缴纳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长生、章华育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长生、章华育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苍南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长城牌小型轿车和车牌号为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章华育所有,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长生、章华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王新同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