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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学军与被执行人姚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学军,姚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姬学军,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姚小军,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学军与被执行人姚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小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姬学军执行款25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对剩余部分借款双方于2017年8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姬学军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124执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杨 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