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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巩义市永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孙建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义市永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孙建威,宋晓青,焦转利,陈庭尧,逯枫林,巩义市金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吴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永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张东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威,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晓青,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焦转利,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庭尧,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逯枫林,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金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闫鹏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周世纪,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吴建鹏,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巩义市永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焊接公司)、孙建威、宋晓青、焦转利、陈庭尧、逯枫林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金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担保公司)、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圣化工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合焊接公司、孙建威、宋晓青、焦转利、陈庭尧、逯枫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永合焊接公司、孙建威、宋晓青、焦转利、陈庭尧、逯枫林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义市永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孙建威、宋晓青、焦转利、陈庭尧、逯枫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3元,减半收取9131.5元,由上诉人巩义市永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孙建威、宋晓青、焦转利、陈庭尧、逯枫林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