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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志高与杨旺、周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高,杨旺,周婷,雷玉林,张军,周连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黄志高,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杨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周婷,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雷玉林,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孝感市人,住孝昌县。被执行人张军,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孝感市人,住孝昌县。被执行人周连锋,男,1977年9月7日出生,孝感市人,住孝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7年3月14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黄志高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9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即黄志高与杨旺、周婷、雷玉林、张军、周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海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