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杭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林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杭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林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021号原告:杭州杭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七路3号3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龚源,总经理。被告:杭州林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林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杭州杭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