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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秀平、邹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平,邹琴,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平,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邹琴,女,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刘斌,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孙秀平与邹琴、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三初字第391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赣07民终34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6.8947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邹琴、刘斌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秀平,申请执行人孙秀平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邹琴、刘斌应履行的人民币326.8947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三初字第391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赣07民终3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曾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