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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行审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区东孝街道陶朱路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区东孝街道陶朱路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03行审14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金东区东孝街道陶朱路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陶朱路社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金东区东孝街道陶朱路居民委员会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东孝)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金土资(金东)罚[2015](东孝)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以其他形式非法买卖土地,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陶朱路居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390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陶朱路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9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东孝)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东孝)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东孝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审 判 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盛茂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