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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某1与高某2、高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632号原告:高某1,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印(特别授权),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峻峰,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某2,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织金县,被告:高某3,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织金县,被告:高某4,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织金县,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高某3、高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6,037元,减半收取计13,018.5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审 判 长  侯先志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邓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