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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爱英、蒋聪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英,蒋聪敏,蒋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爱英,女,1968年生,汉族。被执行人蒋聪敏女,1978年生,汉族。被执行人蒋铁忠,男,1973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爱英与蒋聪敏、蒋铁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任何财产,申请人也没能向我院提供有价值的执行线索,且同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瑞松审判员  吕元合审判员  薛满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