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爱英、蒋聪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英,蒋聪敏,蒋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爱英,女,1968年生,汉族。被执行人蒋聪敏女,1978年生,汉族。被执行人蒋铁忠,男,1973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爱英与蒋聪敏、蒋铁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任何财产,申请人也没能向我院提供有价值的执行线索,且同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瑞松审判员 吕元合审判员 薛满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