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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执字第1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兆君、王春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兆君,王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1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兆君,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春香,女,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兆君与被执行人王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石兆君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春香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执字第1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书祥审判员  鹿 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