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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月娥与耿洪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月娥,耿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付月娥,女,56岁,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耿洪安,男,54岁,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付月娥与被执行人耿洪安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