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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083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借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开房入住福清市宏路街道金泉宾馆607房间。2017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上述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谢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6时许,吸毒人员谢某离开上述房间外出办事及吃饭。当日18时许,吸毒人员谢某又想吸食毒品,遂再次到上述房间与王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并在上述房间过夜。次日上午,吸毒人员谢某在上述房间与贩毒人员通过电话约定购买毒品,后离开房间到约定地点交易毒品,交易完成后谢某准备回家,后又拨打被告人王某电话,欲将甲基苯丙胺分一些给王某,王某表示不要甲基苯丙胺并邀请谢某再次到上述房间玩,谢某遂携带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到上述房间内与王某一起吸食。经现场检测,被告人王某及吸毒人员谢某的尿检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阳性。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在上述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腾飞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