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2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郑毅强、黄东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毅强,黄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毅强,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黄东江,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毅强与被执行人黄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东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郑毅强50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黄东江负担。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东江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东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该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郑毅强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