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恩施市福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市福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77号申请人恩施市福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932925758法定代表人刘慧,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9157153943XD法定代表人方仙娥,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恩施市福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土桥支行账号为42×××88的账户资金1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市福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土桥支行账号为42×××88的账户资金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