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郜保顺与赵林花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保顺,赵林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民初878号原告:郜保顺,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赵林花,女,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原告郜保顺与被告赵林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保顺、被告赵林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保顺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2009年原告拆除旧屋修建了新房。2017年4月21日原告找人修建新房后院墙时,遭到被告无理阻拦。被告称,原告父亲郜安昌与其的房屋宅基地纠纷未解决彻底,因此才阻拦原告修建新房后院墙。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父亲之间的纠纷,应找原告父亲解决才对,不应找原告麻烦,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阻拦原告修建院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林花辩称,原告占用了被告地基修建院墙。被告修建房子时,原告的父亲拦着不让修建,所以被告现在也不让原告修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于2009年购买同村村民杨红炉的房屋并进行重建。原被告曾因地基产生纠纷,经协商,双方于2009年5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5月5日,原告在修建院墙时,被告以原告的父亲阻拦其修建房屋为由进行阻拦。原告于2017年5月8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阻拦原告修建院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房屋买卖契约、巴公派出所接处警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已对双方宅基地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以原告的父亲阻拦其修建房屋为由阻拦原告修建院墙,存在过错,应停止阻拦原告郜保顺修建院墙。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林花不得阻拦原告郜保顺修建院墙。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郜保顺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赵林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