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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贺林丽与刘敏、刘志国、乔玉平、刘淑华、李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林丽,刘敏,刘淑华,刘志国,李景喜,乔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149号申请人贺林丽,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0********,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号*单元*楼3门。被申请人刘敏,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8********,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德街**号*单元***室。被申请人刘淑华,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4********,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镇大堡村。被申请人刘志国,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4********,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镇永丰村蒙古屯。被申请人李景喜,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4********,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镇大堡村。被申请人乔玉平,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4********,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镇永丰村蒙古屯。申请人贺林丽与被申请人刘敏、刘志国、乔玉平、刘淑华、李景喜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5338号之一、(2017)黑0104民初533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于2017年8月2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担保人贺林范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5-11号的房产及房产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刘志国坐落于呼兰区利民街道办事处水村小朱家屯土地使用权(地号为LM-341,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档案,查封被执行人乔玉平坐落于呼兰区利民街道办事处水村小朱家屯土地使用权(地号为LM-306,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1.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刘淑华坐落于呼兰区利民街道办事处水村小朱家屯土地使用权(地号为LM-340,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档案。经执行,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8月2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民初5338号之一、(2017)黑0104民初533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东梅审判员  杨守权审判员  吕维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