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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吉林名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马英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名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马英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1112号原告吉林名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凯虹嘉园小区第10/323栋106。法定代表人鲁中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英杰,现住本市。原告吉林名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居装饰)诉被告马英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并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名居装饰的委托代理人赵德刚、被告马英杰到庭参加本案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名居装饰诉称:2016年5月1日被告马英杰到原告处工作,职务销售岗位,月工资3000元。被告在2016年12月初时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双方协商原告向被告支付37500元。结清欠款后,被告并没有立即离开公司,而是于2017年1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1000元。被告于2017年6月1日向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5日作出四劳人仲裁字(2017)第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向被告一次性给付22000元。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1000元,2017年1月份工资1000元。被告向仲裁机构所述的2017年1月份的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款,原告已于2017年1月10日以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1000元,被告已经接受,双方已经没有争议。故原告并不欠被告2017年1月份的工资。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也已经支付完毕。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上有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名居装饰无需向被告支付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英杰辩称: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全部都是假的,我没有离职,原告除了拖欠我工资,还拖欠提成和奖金,采用威胁电话,不予支付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我双倍工资。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马英杰于2016年5月1日到原告名居装饰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1月10日被告马英杰从原告名居置业处离职。双方确认工资为每月3000元。原告名居装饰支付工资形式主要为微信转账、现金支付。被告马英杰在四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2016年6月20日转账4500元;2016年7月9日转账18000元;2016年8月15日转账7000元;2016年9月17日转账6400元;2016年12月5日支付宝转账37500元;2017年1月10日以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1000元。原告名居装饰与被告马英杰劳动争议一案,经四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17年6月5日作出四劳人仲裁字(2017)第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限被申请人名居装饰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马英杰22000元,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1000元,2017年1月份工资1000元。”原告名居装饰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四劳人仲裁字(2017)第35号、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以保护?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予以保护。被告马英杰在原告名居装饰工作8个月,原告名居装饰理应与被告马英杰签订合同,但原告名居装饰并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名居装饰理应给付被告马英杰二倍工资。在庭审中,原告名居装饰称其在2017年1月10日给被告马英杰转账11000元应系二倍工资。但通过庭审举证情况,被告马英杰的工资为每月超过3000元,对此超出部分,被告马英杰称超出部分为提成,通过原告名居装饰给被告马英杰支付工资情况的证据亦能够确认超出部分为提成。因此,在原告名居装饰并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原告名居装饰诉称2017年1月10日转账110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此款应系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及提成。另,被告马英杰主张原告名居装饰尚欠其工资及提成13500元,因被告马英杰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马英杰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名居装饰应给付被告马英杰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被告马英杰在四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请求为5月-12月份双倍工资。被告马英杰在原告名居装饰的工作期间为2016年5月1日,因此保护二倍工资的时间应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为3000元,共计21000元。对于2017年1月份工资,因原告名居装饰在本次庭审中通过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当月工资,故被告马英杰对于2017年1月份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吉林名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马英杰二倍工资2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吉林名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明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