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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金华与楼卫杰、金贵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华,楼卫杰,金贵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066号原告:胡金华,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卫杰,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贵能,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胡金华与被告楼卫杰、金贵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金华承担。审 判 员 吴凤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英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