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金华与楼卫杰、金贵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华,楼卫杰,金贵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066号原告:胡金华,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卫杰,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贵能,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胡金华与被告楼卫杰、金贵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金华承担。审 判 员 吴凤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英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