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阿合满与切合斯·萨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合满,切合斯·萨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2民初186号原告:阿合满,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哈萨克族,医院职工,住新疆奇台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来,新疆奇台垦区湖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切合斯·萨汗,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奇台县。原告阿合满与被告切合斯·萨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合满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合满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元、邮寄费160元,合计258元,由原告阿合满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青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