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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阿合满与切合斯·萨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合满,切合斯·萨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2民初186号原告:阿合满,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哈萨克族,医院职工,住新疆奇台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来,新疆奇台垦区湖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切合斯·萨汗,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奇台县。原告阿合满与被告切合斯·萨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合满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合满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元、邮寄费160元,合计258元,由原告阿合满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青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