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91刑初84号公诉机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辩护人常瑞年,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新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增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常瑞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甘D·33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兰州新区经十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十五路与纬十六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纬十六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索祥驾驶的甘A·550**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驾驶员索祥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兰州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索祥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已预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吴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主持,被害人近亲属包桃花、于亚兰、索佳妮、索佳宇与被告人吴某某亲属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救护车费、住宿费、施救费、修理费各项经济损失639624.59元,由被告人吴某某赔偿4万元(不含已支付的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韩 彪审判员 薛国锋审判员 火东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彦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