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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梅与被告密山市密山镇冲发装饰材料经销中心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梅,密山市密山镇冲发装饰材料经销中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806号原告:赵丽梅,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密山市密山镇冲发装饰材料经销中心,住所地密山市。原告赵丽梅与被告密山市密山镇冲发装饰材料经销中心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赵丽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梅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丽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丽梅负担。审判员  张守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