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士雄与李军平、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雄,李军平,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3民初960号原告:赵士雄,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居民,住隆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宏,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军平,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住隆德县。被告:刘萍,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居民,住隆德县。系被告李军平妻子。原告赵士雄与被告李军平、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士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赵志宏,被告李军平、刘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军平、刘萍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6日,被告李军平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0000元打入被告李军平×××的帐号内。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开始追要,该款至今未偿还。被告李军平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必须拿出证据,要有借条。原告在我家闹事,把我手机甩坏了,我手机上所有的证据被销毁了,我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萍辩称,我与被告李军平分居多年,对借款我不知道。对原告给李军平借款是否属实,我表示怀疑,有可能是原告和李军平一起下圈套骗我,即便借款属实,原告和李军平也未通知我借款一事。该款李军平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我对该款不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人员名单及通讯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军平系同事关系及李军平的电话号码为139XX****XX的基本事实;中国建设银行隆德支行自动柜员机业务回执单及原告赵士雄×××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证明2017年6月6日16时53分原告通过自己×××银行卡向被告李军平×××的银行卡转账40000元的基本事实;被告李军平微信截图一张,证明李军平139XXXX****的电话号码注册的微信号为×××、网名为×××的事实;聊天记录及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承认借款的基本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李军平对证据中国建设银行隆德支行自动柜员机业务回执单及原告赵士雄×××银行卡交易明细提出议异,认为原告不是给其借款,而是偿还原告以前借他的款。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异议不成立;被告李军平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刘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要证明的问题,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军平提交了书证手机修理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因心虚摔坏其手机导致手机里面的证据灭失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但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明被告李军平返修手机是因原告毁坏证据的事实,且该证据上的”李女士”的称呼和电话号码与被告李军平的真实情况不符。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联,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刘萍没有证据提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6日,被告李军平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0000元打入被告李军平×××的帐号内。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开始追要,该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原告给被告李军平借款并实际交付了借款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李军平辩称没有向原告借款,认为原告转给他的款,是偿还以前他给原告借的款的辩解意见,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被告刘萍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及该借款李军平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被告刘萍也未提供能证明该债务属虚假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证据或线索,因此,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二被告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军平、刘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士雄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军平、刘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