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世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刑初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刘世豪,男,199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刘世豪醉酒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同江市通江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勤俭路路口时与王某1驾驶的黑A×××××号吉普车相撞,造成刘世豪受伤,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刘世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674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1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世豪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世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世豪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同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世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世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曲秋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艺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