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戴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2449号原告:戴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朱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原告戴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02000元及利息2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借款102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6年3月4日归还。时至今日,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4日,被告朱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戴某借款102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3月4日偿还。借款期满后,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对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一张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向原告戴某借款102000元的事实,由被告给原告书写的借条证实,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借款未予偿还的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逾期还款的利率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依法认定为6120元(102000元x6%x1年)。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某偿还原告戴某借款102000元,承担利息6120元,以上共计108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22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费用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小芳审 判 员 曾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任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