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毕红军与陈振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红军,陈振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917号原告:毕红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陈振友,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1265437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A幢15-18楼。法定代表人:高秉学,董事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86069012J,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38号。负责人:李少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红军与被告陈振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红军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