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汝师与韦昌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汝师,韦昌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高汝师,被执行人韦昌兆,申请执行人高汝师与被执行人韦昌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40388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冯久菊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短期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贺大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