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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汝师与韦昌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汝师,韦昌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高汝师,被执行人韦昌兆,申请执行人高汝师与被执行人韦昌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40388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冯久菊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短期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贺大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