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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康学春与希仁其木格、杨志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学春,希仁其木格,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学春,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希仁其木格,女,蒙古族。被执行人:杨志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康学春与希仁其木格、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学春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希仁其木格、杨志强给付欠款148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志强所在单位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志强所在单位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从2017年8月开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杨志强工资1000元,直至被执行人杨志强所欠债务173346元清偿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