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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伟伟与马军宁、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伟伟,马军宁,秦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关伟伟,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马军宁,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秦海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关伟伟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军宁、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关伟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马军宁、秦海军的执行,经审查关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道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